第270封書信 Letter 270
第二七〇封信
第二七〇封信
第二七〇封信 [1]
無收信人。關於劫持(Raptus) [2]
我深感痛心,發現你對被禁止的罪行絲毫不感憤慨,並且似乎無法理解,這次所犯的劫持(raptus)行為,是對社會和人性的不法與暴虐,是對自由人的侮辱。我確信,如果你們在這件事上同心合意,這種惡習早就被逐出你們的國家了。你現在應當展現基督徒的熱心,並為這不義之舉而動怒。無論你在何處找到那女孩,務必堅持將她帶走,並將她歸還給她的父母;將那男人排除在禱告之外,並將他逐出教會。至於他的同謀,根據我已頒布的教規 [3],將他們及其全家從禱告中革除。那個在劫持後收留並藏匿女孩,甚至反對歸還女孩的村莊,應將其所有居民排除在禱告之外;為要讓所有人知道,我們視劫持者為共同的敵人,如同蛇或任何其他野獸,因此要將他追捕出來,並幫助那些受他侵害的人。
腳註
腳註
[1] 置於公元374年之後。 [2] 關於此主題,請參閱之前的書信第199和217封,第238和256頁。參閱梅里克(Preb. Meyrick)在《基督徒古物詞典》(D.C.A.)第二卷第1102頁:「它與我們所說的『強姦』(ravishment)不完全相同,而是指暴力地將婦女帶到一個她行動不再自由的地方,目的是誘使或強迫她結婚……有些將劫持(raptus)區分為兩類:誘惑性劫持(raptus seductionis)和暴力性劫持(raptus violentiæ)。」參見《狄奧多西法典》(Cod. Theod.)第九卷,第24條,第1、2款,以及《查士丁尼法典》(Cod. Justin.)第九至十三卷,第1款,《法學大全》(Corp. Juris.)第二卷第832頁。 [3] κήρυγυα(kērygma,宣告)。本篤會的註釋無疑是正確的,認為這個詞並非指針對此特定案件的任何法令,而是指巴西流在教規第三十條中的一般規則。參見第239頁。關於巴西流使用κήρυγμα(kērygma,宣告)一詞,請參閱第41頁的註釋。